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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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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关于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8日建设部建城[2002] 221号发布)的诠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本规定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定义)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 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表格、表式的要求。在我省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表格、表式统一按照2002年9月18日省建设厅粤建建函[2002]39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规定,执行《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以下简称《省表》)规定的表格、表式}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签认、盖章管理方面的要求,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必须在该项目工程档案移交书或总目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技术文件中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理单位按规定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鉴订合同时对施工技术文件管理的要求和对见证项目的签认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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