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施工技术文件的验收和移交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损毁或丢失文件,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迫究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石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在编制时间上的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在审批签手续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栈、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在内容上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根据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劫察、设计问题.”本款规定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方面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本款规定了施工技术交底方面的要求)
{补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面的规定:
1、根据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旅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部第134号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