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
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应有单机工作状态校准资料和组具配套标定校准资料,并应有计量部门标定的主动(油泵主动工作时标定的)和被动工作状态(标定时油泵不工作而由标定的压力机工作)的 P-T曲线。
标定周期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第6.1.2条规定;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预应力孔道灌浆质量要求按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第6.5.1~6.5.5条规定执行)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测定方法可以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 提供的方法进行)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沉井下沉时应填写沉井观测记录
(记录的内容、时间要求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必须要把与混凝土强度和质量相关的信息记录清楚)
(七)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给水排水管道、箱涵顶管施工质量按国标《给水排水管道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第6章规定;城镇地道桥顶进按照行业标准《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74第6章相关规定执行)
(八)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侧记录)
(按行标《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施工测温记录。
(冬季施工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需要填写)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厂(场)、站工程的水工构筑物防水、钢结构及管道工程的保温等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 侧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一) 测量复核记录
(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遵循原则是:有放必复!)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旅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3、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4、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二) 预检记录
l、主要结构的模板预检记录,式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检查情况。
(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4.1.1~4.1.3条规定执行)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应有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检查情况。
(大型构件安装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第9.4.5条和9.4节的规定执行)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5、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的安装情况。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7、油漆工程。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