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采用放水法或注水法进行,试验方法按照国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A进行)
7、其它施工项目如设计有要求,按规定及有关规范做使用功能试验。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10.1.1条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第10.1.3条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为依据 ”}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填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必须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事故按照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是施工图的补充和修改,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应明确具体,必要时附图。(强调“先变更后施工”的设计变更原则)
(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强调“谁设计谁变更”的设计变更原则。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藉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劫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二)洽商记录必须有参建各方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应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四)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一)竣工总结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使用了何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工程中发生的主要变更和洽商;遗留的问题及建议等。
(不同工程项目的竣工总结的内容可以根据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编写,如沥青路面竣工总结按照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 50092第11. 6节的有关规定)
(二)竣工图
1、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须遵照以下原则:
(1)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成洽商编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虽非重大变更,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