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
(根据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9.1.1条规定:“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9. 3节规定进行,其检验的内容、数量按第9.3.1条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按照附录C规定进行)
2、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栏杆、地袱、挂板、防撞墩、小型盖板、检查井盖板、过梁、缘石(侧石)、平石、方砖、树池砌件等,笙产厂家应提供出厂合认证书。
3、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九)钢结构构件
1、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钢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依照本规定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材的复试报告、可焊性试验报告;焊接(缝)质量检验报告;连接件的检验报告;机械连接记录等。
(普通市政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按照国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第4.12.2条执行;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结构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高强螺栓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结构构件的验收可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各种地下管线的各类井室的井圈、井盖、踏步等应有生产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书。
(二十一)支座、变形装置、止水带等产品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设计有要求的复试报告。 (市政桥梁支座: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桥梁伸缩缝: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止水带:按国标《地下防水工租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8第4.7.10条和附录A.0. 4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施工检(试)验报告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心(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规定:
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报告中表述;
2、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如:
(a)标题,例如“×××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I)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m)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一)凡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应有见证记录、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规定执行(见前)}
(二)压实度(密度)、强度试验资料
1、填土、路床压实度(密度)资料
(1) 有按土质种类做的最大干密度与最佳合水量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