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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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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下列内容:

(一)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 一般规定

1、 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 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 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4、 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式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关于实验室资质问题:

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废止了《建筑企业实验室资质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文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00年1月份公布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中包括了建筑企业和混凝土生产厂(站)企业实验室资质一项。在现阶段,广东省内施工的企业实验室的资质管理暂无相应的管理文件规定。因此,所有检测机构均需要有计量认证(CMA)标志且其所开展的项目必须在认证的检测能力范围之内}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一般应由供货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到场,三方见证下加倍取样再次复试,再次复试全部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替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部在2000年9月26日以建建[2000]211号文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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