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指导和监督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协会要从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髙会员服务质量和社会认知度方面鼓励行业做大做强。
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髙税务代理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人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保证执业准人控制的基本前提。
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8)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9)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科目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考试科目共分五个科目:《税法(Ⅰ)》、《税法(Ⅱ)》、《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税法(Ⅰ):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税法(Ⅱ):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
税务代理实务:侧重于税务代理基本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
财务与会计:侧重于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3.考试成绩有效期
(1)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五个考试科目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内通过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
(2)免试《财务与会计》科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其余四个科目考试;
(3)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机构。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