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其组织形式为有跟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2.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包括注册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和协议;
5.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5.对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6.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7.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
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注册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