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节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注册税务师作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托事项进行代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是在利益的诱导下,近年来出现了个别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视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不顾税务代理行业规范,在代理期间,协助纳税人制作不实的单据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并为其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这种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换取代理人的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行为,破坏了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偏离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宗旨,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所绝不容许的。
注册税务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注册税务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业内外的言行,以影响、提髙公众对税收法律的遵从度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认知度。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水平是关系到这一行业今后生存和发展的大事。
一、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概述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良心等方面,它体现着与从业人员相应的道德观念、情感和品质,用以调节本职业内部人员之间以及本职业同其他职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看,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税务师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税务代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它也是社会对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们的一种特殊道德要求,是社会道德在税务代理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