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注册税务师还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办。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注册税务师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代理工作,其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同时,委托代理项目、委托期限等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将随之发生变更。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并严禁代理偷税、骗税行为。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髙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按现行规定,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只能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