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有利于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提高的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
第五条 学生获取学分的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以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公布的活动为准。学生临时在校外参加受学校委托或派遣,并报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批准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可以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学分。未经许可,学生自行参加校外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不得申请学分。
第六条 在一个学年中,同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所得学分可以累加,同一项目参加多次活动所获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依据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学分具体内容和项目申请相应学分。
第八条 获取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学分具体项目和分值。
1、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国家级:特等奖6学分;一等奖、冠军(或金奖)5学分;二等奖、亚军(或银奖)4学分;三等奖、季军(或铜奖)3学分;其它奖2学分;参加者1学分;
省级:特等奖4学分;一等奖、冠军(或金奖)3学分;二等奖、亚军(或银奖)2学分;三等奖、季军(或铜奖)1学分;其他奖0.8学分;参加者 0.6学分;
市级:特等奖3学分;一等奖、冠军(或金奖)2学分;二等奖、亚军(或银奖)1.5学分;三等奖、季军(或铜奖)1学分;其他奖0.6学分;参加者 0.4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