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在学校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1、教务处和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挂靠校团委)是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工作的主管单位,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活动项目的统筹规划与审批公布,对素质拓展学分证书的填写登记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素质拓展学分的公示与认证。
各二级院(系)以院长(主任)、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系主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组员,成立院(系)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系)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各院(系)也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主任由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担任,负责统筹协调本院(系)活动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负责学生参加活动的记录、核查和学分证书的填写登记。
2、各院(系)是素质拓展学分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者,应根据本单位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实际情况,努力为本院(系)学生提供可获取素质拓展学分的各项活动,并积极组织学生参与,保证学生在本院(系)至少能获取2个素质拓展学分。
3、其它教学、教辅单位、相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也要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与专业技能、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条件和机会,使学生经过一定的努力后能够获取规定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