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课余时间,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立足校园,走向社会,志愿无偿地参与扶贫助困、尊老爱幼、公益活动、义务家教、法律援助、环保绿化、会务礼仪等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支持各级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种有利于公民意识、实践能力、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培养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学生获取学分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以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公布的活动为准。学生临时在校外参加受学校委托或派遣,并报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批准的各种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按规定申请相应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分。学生未经许可自行参加校外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得申请学分。
第六条 在一个学年中,同一名学生参加多项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所得素质拓展学分可以累加,参加同一项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按获取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依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分具体内容和项目申请相应学分。
第八条 获取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分具体项目和分值。
1、社会实践活动
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4学分;
获省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3学分;
获市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1学分;
获校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0.8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