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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研究与分析(11)

时间:2025-04-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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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六)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法和本规则其他各章有关规定。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七十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均可当面递交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等方式将仲裁文书、通知、材料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以上方式送达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仲裁庭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七十三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当面递交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以邮电转发部门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留置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以见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或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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