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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研究与分析(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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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后,或者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争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不能就前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五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一般只开庭一次。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裁决。

第六十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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