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第(三)项中“其他关系”系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但离任不满2年的;
3、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事项的。
秘书,鉴定、勘验、翻译等人员的回避适用上述规定。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具体事实理由。
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二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和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质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