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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研究与分析(1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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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第七十四条 时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在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活动中可不受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十章 仲裁费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七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规定,根据争议金额预先收取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增加请求的,另行补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提出两个以上仲裁请求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案件受理费。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八十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预收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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