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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研究与分析(2)

时间:2025-04-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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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第五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日期。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应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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