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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研究与分析(7)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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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者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提出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反请求的依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章 审理、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制作裁决书。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并取得了仲裁庭同意后,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5日期限的限制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开庭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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