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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17)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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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住功能的基础上,完善居住配套和商业等设施。

第十章 城市建设密度分区

第69条 密度分区原则

依据城市不同的区位和功能,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景观要 求和市政配套能力,划定城市建设密度分区,实行密度分区管理制 度。

1.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相协调,在城市各级服务中心实施适宜的高 密度开发,发挥核心地区的土地综合效益。

2.与城市自然和社会环境特征相协调,在各类生态保育区、生态敏 感地带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影响区域实行严格的低密度控制,保护 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3.综合考虑现状密度分布、城市建设潜力用地分布、轨道网布局等 各项开发建设因素,因地制宜,以适宜密度进行城市各项建设。

25 第70条 密度分区

将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外地区划分为4个密度区和特别控制区,实 行差异化的密度分级管制。

1.密度1区:高密度开发区,包括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城市战略性 增长节点在内的城市核心地区。属于高层建筑密集区。

2.密度2区:中高密度开发区,包括各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以及 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的一般性地区。属于高层建筑发展区。

3.密度3区:中密度开发区,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的边缘 地区和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的一般性地区。以多层建 筑为主,少量高层建筑。

4.密度4区:中低密度开发区,包括位于城市生态保育区周边、与 生态系统衔接的过渡地区和东部滨海地区。属于限制高层发展区, 以多层建筑为主。

5.特别控制区:机场、港口、核电站等具有特别管制要求的地区, 按照相关设施的管制要求控制其建设密度。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71条 地下空间发展目标

通过地下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系统和人防系统等统一规 划建设,构建功能齐全、安全方便、环境宜人的地下空间体系,有 效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 注重地面地下统一规划,协同发展,远近结合,分期推进,发挥综 合效益。

1.近期(到2010年):以轨道站点密集的中心区为建设重点,加强 公共空间的系统连接,建设高水平的空间节点和完善的步行系统。 新建项目地下化的比例达到8~10%。

2.远期(到2020年):建立并完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鼓励地 上地下一体开发,逐步实现城市新开发区及更新地区的立体化开发。 新建项目地下化的比例达到10~15%。

第72条 地下空间利用功能

26 1.城市地下空间可用于安排轨道、地下人行设施、地下市政设施、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地下道路、地下商业服务及文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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