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第9条 文本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0条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11条 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12条 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
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城市。
第13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
城市发展的总目标是:
1. 继续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 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
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文化繁荣、生态宜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性城市。
3.依托华南,立足珠江三角洲,加强深港合作,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
第14条 城市发展分目标
在城市发展总目标的指引下,确立区域协作、经济转型、社会和谐、生态保护四个方面的分目标,分别是:
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区域和国际地位
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合作,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及内地城
市的联系,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资源与能源利用、
区域经济要素市场培育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合作,联手开展区域生
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高效增长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
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资源产出效益。
3.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持城市人口适度稳定,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
系,改善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弘扬先进文化。
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
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保证优良的生态环境。
第15条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制定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作为检
测和评价规划实施效果的手段和依据。其中,控制性指标是刚性控
制指标,引导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具体指标见文本附表2。
第二章 城市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