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凡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政府都有权制定规章。
2、规章作为一种法的形式是一个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现象。规章作为一种法的形式的出现是从1982年宪法开始的,“国务院什么什么部门有权制定规章”但是这是的情况,不是有历史必然性的。从胡乔木办公室出来以后有规章了(必然性的)。生活中大多数时候都是偶然性起决定性作用。
3、规章的立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政府规章来讲还有地方性法规。
4、规章到底算不算法?过去一直有争议。1989年行政诉讼法当中获得基本解决。《行政诉讼法》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行政规章。→1)规章可以当做法看(属于发这个大范围);2)因为是参照,因此可以不买它的账,不是典型性的法。属于准法范畴。一直持续到2000年,《立法法》将规章变成一种正式的法律形式。
5、规章如果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1)由国务院裁决;2)国务院裁决听从部门规章的,地方上没有异议,则按规章办。3)如果地方上有异议,那则进一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一步是终审裁决。4)如果国务院裁决听从地方的,则这个就是终审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性法规更为优先。因为地方性法规是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之间发生冲突?——一般常识问题。由国务院裁决。
经济特区法规、授权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这些本是国际法的范畴,如果被中国所选择认同了一部分,或者是参与缔结的条约,则他们就是中国国内法的基本形式。如果他们同中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涉及国家主权、基本人权以及诸如此类重大事项的仍然以中国的国内法为准;在其他问题上以国际条约为准。(有保留地以国际条约为准)
二、法的渊源P184
1、怎么理解法的渊源?特别是法的渊源同法的形式的关系
2、搞清楚主要的法的渊源有哪些?P188
P190/P191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法的渊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法的形式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它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这样,联邦宪法也是统一的。通常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就是法的渊源。当今中国许多学者不区分这两个概念。进度性渊源;动因性渊源;
立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党的政策)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就是来自于法的政策;国际法;习惯,把习惯看作法、叫做习惯法,就是水货学者的做法。习惯要成为法:1)由立法机关加以认可;2)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以引用。在当今中国,习惯作为一种法的情况已经非常少了;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和国际法(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不是一个意思;理论学说: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法律理论。这些事当今中国法律理论的主要来源。
三、法的体系问题(第八章)
1、怎么理解法的体系?
2、当今中国法律体系当中主要有哪些法律?或者说哪些法律部门?
P200第二段,法的体系是什么意思?一个国家法的整体;有时空的限制
P202中国法的体系的宏观框架
当今中国法的体系: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