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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评标办法(1号文)(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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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10年开始实施的投标办法

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8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限额以下可选报价承诺法评标。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报价。

私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

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须由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 不得事先上调或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标底、招标控制价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下浮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书面答复,属实的,应当调整。

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误差。

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在±1%(含)范围内的属正常编制错误。超过±1%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或中标后一个月内书面向招标人提出误差内容,招标人或编制机构应当核对,属实的,应予以调整,并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或中标人。招标人或编制机构在开标前或中标后一个月内对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招标人没有约定市场风险的(即零风险),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招标人约定采用市场风险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和计算方法,并明确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投标人可承担市场风险系数一般约定为材料价格0%-5%,施工机械使用费为0%-10%以内, 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禁止采用无限风险。市场风险费用应合理对等分摊(风险分摊原则一般各分摊50%,例如,招标人约定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3%, 投标人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也应是3%,双方合计材料价格总风险系数为6%)。招标人应将招标人分摊的50%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招标控制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当实际发生的市场总风险费用超过或低于招标文件双方事先约定的总风险费用范围时,超过或低于约定总风险范围的部分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风险费用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约定。

招标控制价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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