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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评标办法(1号文)(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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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10年开始实施的投标办法

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逐步推广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密码锁(电子狗)、招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第六条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方式逐步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

投标报价的编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人应依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等,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电子化方式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简易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但在三年电子化方式招标推行期间,若电子投标书和简易纸质投标书(含报价)的内容不一致时,允许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以简易纸质投标书中的内容对电子投标书(含报价)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考虑让利竞争时,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中,否则,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误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投标人不得无序竞争,不得盲目压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招标代理费按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规定约定招标代理费用由投(中)标人支付的,应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计取标准一般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规定的80%执行,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最低不得低于60%。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列入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中,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该费用属可竞争费用,但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投标人让利后仍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招标代理费。

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中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投标人应将招标人分摊的50%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投标报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投标人分摊的50%风险费用在实际发生风险时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承担约定总风险费用内的风险或受益。

超过或低于风险约定范围的部分按有关计价规定调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土方、基础、地面和道路等专业工程可按实际情况约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文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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