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10年开始实施的投标办法
的第三家排序第三名,以此类推。排序前三名参与评审。前三名评审有重大偏差时,其余排序人依次候补参与评审。
(四)在开、评标的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投诉,须对投标人或事件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现场招标监督人员同意,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评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招标工程项目均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或《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和《关于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赣建招[2007]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理低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报价承诺法(试行)》
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
5、《中标无效、废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6、《评审记录记分表》
附件一: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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