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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评标办法(1号文)(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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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10年开始实施的投标办法

第十九条投标当事人对重大偏差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 评标委员会应集体书面重新裁定, 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投标当事人对重大偏差重新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或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必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经核实,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也可异地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议。

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重新评审或复议,应出具书面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继续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含造价咨询机构参与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工作)。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不予资格延续审查:

(一)不按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的;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3%以上(不含±3%)的;

(三)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下浮;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的(如未办入赣手续等) 投标文件没有拒收或者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没有接收的;

(五)因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过失造成招标活动重大失误或纠纷;

(六)收取报名费及超过规定限额收取相关资料等费用的;

(七)明显低于成本(低于国家收费标准50%)收取招标代理费恶性竞争的。

违反(一)(二)(三)项规定为严重情节, 网上公布时间为一年; 违反(四)(五) 项规定为较

重情节, 网上公布时间为九个月; 违反(六)(七) 项规定的情节,网上公布时间为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和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有违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赣建招[200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清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含电子光盘)有串通、弄虚作假的或需出示的证书、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网上公示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规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项目按下列要求开评标:

(一)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投标人在9家以内),开标时首先开启技术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技术标评审结束时,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按流标处理,下同。

(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多于10家以上的,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将等于或大于合理低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序在第16名及以后的其余投标人退场。其次开启排序前7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家)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技术标有重大偏差认定为废标的, 报价排序第8名(或第10名)及第15名以内的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进入技术标评审。

(三)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从有效报价中随机抽取9家投标人排序,抽取的第一家排序第一名,抽取的第二家排序第二名,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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