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执政。”
(一)依宪治国的内涵与意义
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各项国家权力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同时,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这是因为:
第一,依宪治国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即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限权”政府。我国宪法为各类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开列了“权力清单”,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性质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性,决定了宪法是对公权力行使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制度,无论是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还是立法权的行使,都应受到宪法的监督制约。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进程中,宪法就是这一“制度的笼子”的基本骨架。因此,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权”。
第二,依宪治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可能恣意妄为带来的侵害。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也同样开列了公民的“权利清单”,即在宪法中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特性彰显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先要依宪“保权(权利)”。
第三,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良法以及良法的良好执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在这一问题上,“依宪治国”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保障了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是体系完备、内在统一、科学合理、合乎宪法的“良法”。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根本法、最高法,是其他一切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在具体的条文内容上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且在立法精神、价值取向方面也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2.依宪治国是党的宪治历史经验的继承与发展
近代以来,中国立宪政治期间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清末的仿行宪政,从考察国外宪政开始,以《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的颁行为主要标志,是近代国人对立宪政治的初步尝试。但是,清末仿行宪政囿于时代的局限性并没有对中国立宪政治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二个阶段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领导下的国民党人的宪法实践,以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行为始,历经北洋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虽出台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文本,但与实质意义上民主法治的立宪政治仍相差甚远。第三个阶段是革命政权的立宪政治及其实践,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开端,至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和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再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展现了革命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毫不例外地对制定和实施宪法的重视。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逐渐确立了一些核心的宪法原则和制度,例如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原则,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宪法文件对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代表了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宪法制定和实践方面的进一步探索。此后,受政治领域“左倾”错误的影响,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人民和国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直至1982年现行宪法的颁行,我们才又重新回到了正确的宪治道路上。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