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3.完善宪法实施
(1)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是宪法发展的主要方式。宪法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宪法诉讼制度确立之后,宪法在诉讼中就像其他部门法一样,也可能面临着对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已经明确,但当下的问题是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从而使宪法解释制度难以有效运作。通常,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应包括:宪法解释案的提起,即解决由谁提起、如何提起的问题;宪法解释案的受理,包括受理机构、受理时限、对不予受理的救济等;宪法解释案的审议,包括审议方式、时限等;宪法解释的决定,包括决定的形式和决定作出的表决方式等;此外,还包括宪法解释的公布等问题。凡此种种,都仍是需要进行精细化制度设计的工作。
(2)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备案审查制度是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出现违背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应着重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立法,主要包括:有权提起审查建议的主体范围、提起审查建议的形式、审查建议的受理与审议、审查结果的发布及其效力,等等。
(3)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能力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既无专职机构也并非由专业、专职人员从事备案审查,以至于备案审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法规审查备案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自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初步实现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但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能力,应考虑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下一步的改革。就机构设置而言,诸如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需要升格为专门委员会,其职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问题都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就人员组成而言,一是确保法规审查备案室专职人员的配置足以应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现实需要;二是要不断提高法规审查备案室专职人员的专业能力,对其任职的专业素质要求应确立严格的标准;三是要在专职工作人员之外建立类似专家咨询的制度作为辅助。
第一部分 法治理念(二)字体大小: 默认 缩小 放大
二、科学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提出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规划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可视为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施政理念的具体写照。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科学立法具有先决性的作用,它是我国法治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价值判断标准,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现实依据。
(一)科学立法的科学性内涵
立法应具有科学性。科学立法是指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务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过程应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在与外在条件,使法律规范与客观现实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