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依据司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公正司法也分为两个层面,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强调裁判所认定的事实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以裁判结果的正当与否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程序公正注重程序的正当,只要所遵循的程序是正当合法的,那么诉讼的结果也必然是正当的。
程序公正的观念源于英国,最初植根于英国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依据这一观念,审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并不需要借助某种外在标准来衡量,只要程序本身是公正合理的,其结果就能够被接受。这意味着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价值。
由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不同的衡量标准,总体而言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是统一的,但也会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传统上缺乏程序公正的观念,注重追求实质、真实。尽管近年来程序的价值在法学理论界已被普遍认同,在立法当中也获得了明确的肯定。但在司法实务层面,仍然存在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倾向。尤其是在近年来的刑事诉讼中,屡现的冤案背后总是附随着刑讯逼供。尽管在有些案件中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对案件的侦破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这并不能为刑讯逼供等不当取证行为提供正当化的依据,其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的严重侵害已为世人所瞩目。因此,在我国,当前更应当注重程序公正,提升公安司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的自觉性,强化程序制裁机制,从而使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能够有机结合。这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
(二)公正司法的实现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公正司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基本蓝图和路线引领,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为促进我国公正司法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构想,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1.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
当代,法治理念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其核心是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政府守法不仅意味着行政权要接受法的规制,而且意味着诉讼中的权力“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任何机关、政党、团体和个人的不当干预。
首先,应构建排除外部不当干扰的制度。依据《决定》的内容,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庭审的实质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制度化的落实能够解决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应“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并对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基本思路。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在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也明确了完善“司法责任制”目标。在司法实务层面,试点法院在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第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依靠具体的司法人员,如果法官、检察官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容易受不当干扰,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