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赋予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辩权,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诚信执法。诚信执法是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要遵守信用,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此外,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如发现该行为有违法情形,只要该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执法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该违法行为将严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且要对相对人因撤销或改变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5)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切文献,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多样性等特征。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只能以记录在案的证据作为依据,卷外材料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且对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应适时进行审查、评议与监督,这既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需要,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
2.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是从公正、公平层面对执法行为提出的要求,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度”的限制。2009年颁布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予以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其颁布施行后在省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合理行政主要涵盖以下基本原则: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第一,必要性,即行政执法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实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予以实施;第二,适当性,即行政执法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先进行利益权衡,只有确认实施该行为对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才能予以实施;第三,最小损害性,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比较,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不得受不相关因素影响。此处,“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不相关因素”是指与作出执法决定无关的主客观因素,如人情关系、金钱关系等;“专断”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因素,仅凭自身主观认识或推理,任意、武断作出决定和实施行为。与此同时,公正原则还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与自身或亲属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或依申请回避;在处理有两个以上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如接受一方当事人宴请,在私下场合接受一方当事人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行政机关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因身份、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的待遇。当然,行政行为不可能绝对地、无条件地对所有相对人一律平等,其要求的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