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保证这一评价标准得以贯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规则必须是统一的,不能够“政出多家,令出多门”,因此必须“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以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完善严格司法的实现机制。首先,严格司法要确保审判的中心地位。2013年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审判案件应以庭审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等提出“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直至《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法律衡量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合法性”,严格司法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其次,严格司法要依赖科学、高效的证据制度。审判中心地位的确立实质上是为了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为此,一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二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建立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我国已经于2008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有法可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六难三案”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还未做到有法必依。为此,有必要规范包括“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等“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如此才能确保严格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人民群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采用多种途径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力度。
首先,要做好司法公开工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类型的案件,应当是全程性参与,这就要求司法的全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不存在“暗箱操作”的死角。
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吸收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体现了司法民主,实现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5年4月26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完善参审机制,重点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司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应当体现在侦查、诉讼、执行与裁判生效后的各个环节中。加强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对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增进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侦查阶段,我国存在逮捕率过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的问题,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控制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此外,我国还存在侦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对此应当规范侦查行为,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其次,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拥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以及时了解案件的进程信息,参与诉讼程序并发表意见,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如此才能获得在法庭上平等对抗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强化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上述程序参与权。法官居中裁判时,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监督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活动的双重职责,这有赖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执行阶段,这是将生效裁判付诸实施的活动,也是诉讼运行的最后环节,正确地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