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七,党组织直接行使行政权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其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任职前或免除职务后实施行政行为。
(2)级别越权。级别越权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或下级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职权。级别越权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即“小权行使了大权”;其二,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即“大权行使了小权”。
(3)事务越权。事务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行使了管辖权。在我国,法律按行政机关主管事项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行政职权范围,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事务主管权限;超越了本部门的主管范围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属于事务越权。如工商行政机关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属于事务越权,这本应由卫生部门执行。
(4)地域越权。地域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着一定的地域限制,即空间界限;行政机关只有在其管辖的空间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而应归于无效。如甲地税务机关到乙地税务机关的管辖区域范围内征收税费等。
(二)行政与合理行政:严格执法的核心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是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作出的基本要求,是贯穿行政权力运行的核心原则。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辅相成,二者不可偏废。
1.合法行政
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如何做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作出了颇为全面的规定,其既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具体到行政执法领域,则需符合以下要件:
(1)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执法主体是执法活动的具体承担者。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要方式,其要求执法机关或组织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或资格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法定依据,或为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或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且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名义作出执法行为并承担相应执法责任;通过委托方式产生的执法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各地区、各部门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2)执法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是严格执法最重要的内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到有明确的执法相对人,执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或作出的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和范围,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具体性和可实现性,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执法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均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可以依法便利地查阅、复制;相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严禁一切“暗箱操作”行为。与此同时,应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建议,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行为所作出的程序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