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科学立法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使立法具有形式或程序方面的科学性,也要注重立法结果,使立法具有内容或实质方面的科学性。科学立法的科学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
科学性意味着客观性与规律性,它否定主观性与随意性。法律既是一种人文现象,又要符合自然世界的客观规律。如果立法仅仅考虑前者,便局限于经验意义上的主观性,从而立法便有可能陷入随意性。科学立法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实现人文意义上的主观性与自然世界的客观性的统一。
2.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工程立法的否定
工程立法是一种机械性的观点与主张,它将法律尤其是立法视为一种社会工程,认为可以在特定时间内通过这种集中行为使一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法律的格局,甚至通过一次立法行为形成一个法律。科学立法否定这种看法,而是主张立法要根据事态的需要和对事态与法之关系的认识进路系统渐进地进行。
3.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政绩立法的否定
政绩立法在法律制定中所考虑的是立法事件和立法行为本身,而不是立法与社会进程的关系、立法与其所调整之社会现实的关系。它的目的、过程等都不是从法治本身产生法律,故而其必然是科学立法的对立物。科学立法否定这种观点,主张尊重立法的客观规律,不应受政绩观的影响。
4.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封闭立法的否定
封闭立法是指将立法过程封闭在某种较小的政治团体之中,由它们确定立法的基本问题和基本事项。科学立法否定这一看法,主张立法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立法过程的人民性只有在开放立法的技术操作中才能完成。
5.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主观立法的否定
主观立法是指立法过程和立法行为出自于立法者单方面的主观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不可能做到充分论证。科学立法否定这种观点,主张立法应具有客观性,做到客观认识、客观分析、客观论证。
(二)科学立法的具体内容
1.确定立法的范围,即认清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有在调整对象确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立法
这就要求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秉持法律的克制与谦抑精神,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
2.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回应时代关切,做到与时俱进
这就要求:(1)立法要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做到因应人性、扬善抑恶,发挥立法的导向作用;(2)保障公民权利、规制公共权力,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价值取向;(3)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正义理念。
3.法律体系要做到和谐一致,不能出现规范的抵触与矛盾
这就要求:(1)立法体系的同一性。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的部门的和谐性。在我国,包括宪法性法律、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等部门法律在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各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3)法的内部结构的有序性。在我国,立法要做到规范性文件在内部结构、体例等方面的和谐、有序。这就要求立法要有全局观念。(4)对法律规范的及时废、改、立。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不是自然形成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这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