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党都有以制宪、行宪来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优良传统,期间虽有教训也依然是从反面印证制宪、行宪的重要性。今天,党中央再次提出“依宪治国”,既是延续百年来中国追寻立宪政治的历史进程,更是对执政党自身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二)依宪治国的实施方略
1.树立宪法权威
树立宪法权威,需要理顺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在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又提出“执政党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根据上述表述,在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上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依宪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宪治国。这首先体现在宪法的制定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贯彻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领导是制定“良宪”的根本保证。其次,宪法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党的领导,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的引领作用。 第二,党领导制定宪法,但这一过程不是任意的,是按照一定的机制,经由特定的方式、程序把符合人民共同意志的党的政策、方针和治国理政方略上升为宪法的规定。
第三,必须明确“党在法下”,特别是在宪法之下。执政党和所有其他政党一样,也要受到由其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制约,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也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同时,党的领导的合法性也需要宪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强化。
2.培养宪法意识
(1)加强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法治宣传教育是维护法律权威,促使民众自觉守法的基础。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宪法教育又是重中之重,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决定的。但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宣传教育中,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并没有被突出出来,这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是不相称的。
(2)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与完善。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宪法日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在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增进国家认同。纵观当代世界设立宪法日的有关国家的做法,主要有:宪法日的选择一般以现行宪法颁行日为主;宪法日通常也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宪法日以庆祝宪法颁行,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举行政治活动等为常见活动内容。我国2014年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以隆重纪念现行宪法颁行三十周年和宪法宣传、教育为主要活动内容,极大地普及了宪法知识,提升了全民的宪法意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宪法日活动向全社会释放了强烈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号。实践表明,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必将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当然,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宪法日的作用,也应进一步对宪法日进行制度层面的规范,使此后每年的宪法日“做什么”“怎么做”都有章可循,避免使宪法日流于形式。
(3)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当今世界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任职必须进行宪法宣誓的有近百个。尽管各国在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各方面做法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公职人员正式就职这一特殊时刻举行宣誓。宪法宣誓尽管只是一项仪式,但却能促进宣誓人对宪法的内心认同进而形成内在约束,不仅有利于激发宣誓人的荣誉感、责任感,同时也经由这一特定的仪式彰显宪法的神圣与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对于培养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地方,如北京市海淀区,早在2009年就已经在公职人员任命程序中举行了宪法宣誓,但目前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尚缺乏全国统一、详细、规范化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在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