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求通过立法机关及时地废、改、立,保持法律体系的动态平衡。
4.立法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立法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保持其科学性
这就要求:(1)对法律适用及时追踪与反馈。通过法律适用将“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连接起来,以此评估立法活动的优劣与否;(2)针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授权立法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推行“试错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望过往,对法律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积累立法经验。
(三)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绘制了美好的蓝图。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经验,推进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立法的科学理论。
1.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
(1)明确立法决策体制机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是立法决策和立法协调主体,需要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2)合理的立法权限配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着重厘清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明确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3)规范立法权的行使程序。强调维护立法的中立性,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控授权立法,“一事一授”,避免概括授权,加强立法监督,防止推诿立法、被动立法。(4)规范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适用于全国的,为避免僭越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适当考虑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吸收到法律中来。
2.完善立法程序规定
(1)扩大和落实立法的开放性。通过协商和博弈,践行民主立法,公开立法。这既有助于消除立法中的神秘主义的随意性,强化立法的权威性、正当性和公信力,也有助于防免立法偏颇。(2)扩大第三方立法,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有机沟通。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有助于更大程度地体现民主立法的沟通、博弈和协商功能。(3)进一步丰富立法的方式方法。在立法过程中,已广泛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媒体讨论、信访等形式,可以考虑将这些方法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加以使用。(4)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相关的具体制度,使群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尤其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5)健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咨询、顾问制度,发挥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作用。(6)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规定立法听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
3.提升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本,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具体包括:(1)完善立法体例。(2)规范立法语言。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立法语言具有自身鲜明的风格和特质,最基本的要求是明确性。(3)升华立法艺术。立法在兼顾语言的明确性的同时,必须处理好语言的模糊性,做到既有刚性又有弹性,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4.加强立法论证
对于立法项目的论证,要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益,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具体包括:(1)加强对立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出台时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正面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