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湖南 普法考试 干部学法用法考试 题库 答案
负面的)等内容的论证。(2)完善立法评估工作。检测其实施状况,以便发现问题,修改完善。
法者,天下之公器。唯有良法才可能有善治。制定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立法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科学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第一部分 法治理念(三) 字体大小: 默认 缩小 放大
三、严格执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亦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执法作为与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并列的法治术语,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行政机关是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接关系到国家秩序安危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行政机关在国家与社会中扮演的不仅应是“从摇篮到坟墓”权利关照者角色,更应是公正无私的权力施行者角色;“有权不能任性”,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用“法”来约束。
(一)职权法定:严格执法的前提
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履行法定职责而拥有的权力,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能力。职权法定是行政职权行使的首要因素。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法律授权,且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均属无效。简言之,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1.“法”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必须依法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职权就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对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强制力和优先性。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内,职权法定之“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除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得成为行政权力的来源,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的解释性或实施性规定,不得创设新的行政权力,否则即构成违法无效。
2.法定职权的情形
“法无授权不可为”意味着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六种可撤销行政行为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可见,超越法定职权只是行政行为可被撤销的情形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态:
(1)无权限。无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了本不具有的职权,或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而做出行政行为。该类越权行为是一种当然无效的行为。无权限的类型主要有:其一,行政机关行使了非行政权力的行为;其二,其他国家机关越权行使了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为;其三,内部行政机构行使了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其四,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情况下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由于被分解、合并,其行政职权已丧失或转移后,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其六,受委托人的行政委托权限终了后,仍继续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