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委託案件進件處理流程。明訂有權責讀取案件資料之人員及保管相關資料之
機制,以避免客戶相關資料外洩,確保客戶權益。
(二)受委託機構至金融機構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文件之人員須經由受委託機構主管授權之人員。 (三)受委託機構收取金融機構委託案件相關資料時應採密閉式封箱或封袋,以預防客戶相關資料外
洩。
(四)非經金融機構同意,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不得列印、下載或抄錄任何客戶相關資料。 (五)受委託機構領取案件資料與歸還案件資料時,取件人員必須確實清點件數,清點無誤後簽收,
並由金融機構及受託機構各執一份取件明細存檔備查。
(六)所有檔案卷宗置於設有安控密碼之獨立檔案室內,卷宗之調閱須經權責人員審核過後並詳實紀
錄調閱歸還情形。進出檔案室人員須經負責主管授權之人員始能進入,並設立進出登記控管表。
(七)受委託機構應建立退件作業流程。受委託機構應於案件委託期間屆滿時,將委託案
件相關資料及檔案退還金融機構。
五、內部稽核作業
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受委託機構除配合金融機構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外,亦應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稽核,以查核催收行為是否符合各項作業流程,並留存稽核記錄以供查核。
受委託機構之內部稽核項目包含以上所載之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