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考該機構目前處理之總案件量、金額及總回收款作為評量參考。
五、被遴選機構軟硬體設施暨催收系統
(一)軟硬體設施:
1. 系統容量需足夠容納所委託處理之客戶資料。 2. 總分支機構資料之連動。
3. 配合度、速度、正確性:是否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本行所需之正確資料。 4. PC一人一台.電話至少一人一線。
5. 被遴選機構為承辦受託事務之需,須具有完備之電腦作業處理設備,且應備有功能完善之催收系統輔助催收作業進行。
6. 被遴選機構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需所有電話均予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半年以上。 7. 被遴選機構相關作業人員電腦須設密碼控管,使用之電腦應採非開放式區域網路之主機系統,且不可提供外露儲存裝置。
8. 庫房、機房之門禁及錄影設備:存放客戶資料文件檔案室及錄音機房應設有可紀錄進出登記之門禁,確保客戶資料安全。
(二)催收系統:
1. 資料庫之建立具完整性及備份。 2. 作業流程自動化。
3. 對客戶所有資料安全有安全控管機制。 4. 可提供金融機構所需之相關報表。
六、被遴選機構專業程度及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