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五)被遴選機構須確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等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
融檢查。
(六)被遴選機構對涉及客戶資訊者,須有嚴密保護措施,確保接觸資料者不外洩客戶資料,且不得
為其他不當利用行為。
(七)就委外事項之範圍,被遴選機構須同意主管機關得依銀行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八)被遴選機構須承諾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 (九)被遴選機構須承諾無複委任他人處理債權催收之情事。
(十)被遴選機構須承諾本身其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十一)被遴選機構須承諾於聘僱人員時,取得聘僱人員書面同意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二)被遴選機構須承諾將違反「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而離職之聘僱人員
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
(十三)被遴選機構須承諾如違反規定而解除契約時,同意由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予以登錄。
二、被遴選機構及其負責人、內部主要成員管理
被遴選機構及其負責人、經理人、法律顧問等,應無任何信用不良之紀錄。
三、被遴選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並能確實執行。
四、被遴選機構現行運作情況
(一)以該機構目前配合之金融機構為評量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