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2.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3.違反本要點事由。
二、設立申訴窗口及作業流程
(一)金融機構催收作業委外,應設置客戶申訴窗口及申訴專線電話,並指定專人負責。
(二)金融機構受理客戶申訴時,應親自處理,不得請客戶逕向受委託機構申訴。處理完畢,亦應將
處理結果親自告知客戶,不得委由受委託機構告知。上開處理時間以不超過三個營業日為原則。
(三)客戶與催收人員對催收金額認定有爭議,而向金融機構詢問時,金融機構應明確告
知客戶應償還之債權金額。
(四)客戶向金融機構確認委外催收受託機構名稱時,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客戶。
(五)受委託機構因有不符合本要點之催收行為發生時,致客戶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
而直接向金融機構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金融機構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六)金融機構應隨時注意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如有達依委外契約規定受委託機構應解
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立即要求依本處理要點及委外契約規定,儘速處理。
(七)金融機構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聘僱人員,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儘速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三、派案作業流程
(一) 金融機構於提供客戶資料與受委託機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金融機構對提供資訊與受委託機構需有嚴謹作業程序及監督管理措施。 2.金融機構應要求並監督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外洩客戶資訊或作不當之使用。 3.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與受委託機構。
(二)金融機構將當月委託案件明細電子檔案傳送至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派員(二名以上人員)至
金融機構取件,並於規定期限內將案件資料歸還金融機構。若受委託機構不須使用委託案件之卷宗檔案,則受委託機構確認電子檔無誤後,須簽收委案明細寄還金融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取件時,取件人員必須確實清點件數,清點無誤後簽收,並由金融機構及受委託機構
各執一份取件明細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