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金融機構遴選委外催收機構之評比項目
4.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 及善良風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
之影響, 並應確保遵循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5.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依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並接受金融檢查。 6.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就委外事項之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依銀 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7.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 項。 8.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無複委任他人處理債權催收之情事 9.被遴選機構及其負責人、經理人、法律顧問等,是否無任何信 用不良之紀錄。 10.被遴選機構須承諾本身其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 債款或任何費用。 11.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於聘僱人員時, 取得聘僱人員書面同意金 融機構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 人資料。 12.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將違反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金融 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 13.被遴選機構是否承諾如違反規定而解除契約時, 同意由金融機 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