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機構應具備1.催收人員教育訓練2.催收作業流程3.申訴案件處理作業流程4.檔案管理作業流程5.內部稽核作業等五項作業流程並確實執行,且其作業流程須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無不利之影響。
三、受委託機構辦公處所硬體設備
受委託機構須具有完備之硬體設備,以承接金融機構委託之業務。 (一)硬體設備及環境:
庫房、機房之門禁及錄影設備:存放客戶資料文件檔案室及錄音機房應設有可記錄進出登記之門禁,確保客戶資料安全。受委託機構應接受金融機構定期勘查其實地環境,以確認有營業事實。 (二)保密裝置:
受委託機構相關作業人員電腦需設密碼控管,使用之電腦應採非開放式區域網路之主機系統,且不可提供外露儲存裝置。 (三)電腦系統:
受委託機構為承辦受託事務之需,須具有完備之電腦作業處理設備,且應備有功能完善之催收系統輔助催收作業進行。
(四)錄音系統:
受委託機構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需裝設錄音系統,且電話錄音應製作備份,並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錄音系統需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四、 受委託機構內部稽核控管
(一)內部稽核機制:受委託機構對內部作業流程應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
部稽核,稽核內容須存檔備查。
(二)保密措施:受委託機構對金融機構及客戶之資料須有嚴密保護措施,且其任用之相關
作業人員須填寫保密承諾書,以確保接觸資料者不外洩金融機構及客戶之資料,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