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员工为核心进行运营,根据第二项规定被派遣到投资支持中心的公务员或有关机关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官”),支持投资支持中心的业务。
④根据第二项规定,接受派遣公务员或员工要求的相关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负责人,除特别事由外应选拔、派遣适合业务履行者;在派遣期间中需解除派遣工作时,应提前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协商。
⑤根据第二项规定,派遣公务员或员工的相关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在提升、调动、奖励、福利等上对派遣官不得给予不利待遇。
⑥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在履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业务上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予以协助,接受协助要求的机关负责人除特别事由外,应认真对待。
⑦为解决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困难事项,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有舞弊处理机构。<修改2000.12.29>
⑧关于投资支持中心及苦衷处理(解决困难)机构的组织和运营,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修改2000.12.29>
第十五条 之二:外国人投资舞弊处理机构
①为支持解决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困难事项处理业务,对外国人投资业务具有丰富的学识和经验者中,可委托外国人投资政府监察官(ombudsman)。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人投资政府监察官,通过产业资源部长的推荐和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由总统委任。[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十六条 :市、道的外国人投资振兴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