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2000.12.29>
1、外国人投资家获取根据该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预备金、再评价公积金及其它法令规定的公积金后,转入为资本而发行的股份等时。
2、外国人投资家根据该外国人投资企业与其它企业合并时持有股份等,获取合并后存属或新设的法人股份等时。
3、外国人自外国人投资家通过购入、继承、遗赠或赠送获取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股份等时。
4、根据法律取得股份等,外国人投资家获得的股份发生错误时。
5、作为转换债券、交换债券、股票寄存单据及其它类似物,外国人将以股份等可转换、接受或交换的债券或票据,通过股份等进行转换、接受或交换时。
②产业资源部长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应立即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第八条 :长期贷款方式的外国人投资
①外国人需进行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小项(2)的外国人投资时,根据产业资源部令规定,应提前申报产业资源部长。申报内容中,需变更贷款引进额、贷款条件等总统令规定事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5.24, 2000.12.29>
②产业资源部长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应立即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第三章 对外国人投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