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第十四条 :地方自治团体对外国人引资活动的支持
①地方自治团体要求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的,建立外国人投资区、需向外国人投资企业租赁的地皮购入费之融资、土地等的减免出租费及降低出售价格(包括总统令规定的公共机关向外国人投资企业以减免出租费租赁其所有的土地等,或为赔本出售而对其减免部分或方自治团体支持出售价格和成本的差额的情况)、教育训练补助金等各种补助金的支付及要求支持其它外国人引资事业所需资金时,国家应尽最大努力予以支持。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国家对地方自治团体支持的资金支持标准及程序,根据总统令规定,由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规定。此时资金支持标准,应鉴于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引资努力和业绩等。
③国家每年应提前预测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支持资金规模,将其项算入预算中。
④地方自治团体为促进外国人投资而必要时,根据条例规定,对外国人投资企业可支付总统令规定的雇佣补助金等。
第十五条 :外国人投资支持中心等的建立
①为综合履行外国人投资相关洽谈、介绍、宣传、调查和民政事务的处理、代理及其它外国人投资家及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支持业务,根据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法,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以下简称“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中设有外国人投资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支持中心”)。
②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为履行外国人投资相关业务而必要时,对相关行政机关及外国人投资相关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可要求向投资支持中心派出公务员或有关机关的员工。但是要求派遣公务员时,应提前与主务部长官协商。
③投资支持中心以具有相当的外国人投资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