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8、“资本货物”,指作为产业设施(包括船舶、车辆、航空机等),在机械、器材、设备、机构、部件、零件及农业、林业、水产业的发展所需的家畜、种子、树木、鱼贝类,以及其它主务部长官(指主管该事业的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以下相同)认为该设施的最初试运行(包括试验事业)上所需的原料、预备品及因引进此项而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和设施、资讯的技术、服务。
9、“技术引进合同”,指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自外国人受让产业财产权及其它技术,或引进其使用权的合同。
②在适用本法上,持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个人,对定居外国者同样适用本法中对外国人的规定。
第三条 :保护外国人投资等
①外国人投资家所获得股份等产生的过失、股票等的销售款、根据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小项(2)规定借款合同支付的本金及手续费和依照技术引进合同支付的代价,汇款当时根据外国人投资、技术引进合同的许可内容或申报内容保障其对外汇款。
②外国人投资家和外国人投资企业除法律上特别规定外,关于其营业,与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受到同等待遇。
③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或大韩民国法人的租税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减免的规定,除法律上特别规定外,对外国人投资家、外国人投资企业、根据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小项(2)规定的贷款借贷人及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技术者,同样适用。
第四条 :外国人投资的自由化等
①外国人除法律上特别规定外,不受限制地可在国内进行外国人投资业务。
②外国人除符合以下各小项情况外,根据本法律,外国人投资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