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2、开发或管理方法。
3、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之三规定的公告事项(限于将该外国人投资区开发为地方产业区的情况)。
4、其它总统令规定事项。
④外国人投资区,根据总统令规定由管辖市、道知事进行开发、管理。但是对部分或全部国家产业区已指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情况,已有负责管理业务的机关时,其机关对此进行管理。
⑤被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的地区需要为建立工厂等的新地皮形成时,可将该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地方产业区。
⑥根据第五项规定,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地方产业区时,依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区,将此投资区视为被指定的地方产业区。此时根据第一项后文规定的开发计划,将此投资区视为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七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开发计划投资区,根据第三项规定的公告,被视为产业依照《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之三规定的公告。<修改2000.12.29, 2001.01.29>
⑦根据第五项规定,在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地方产业区上,如有根据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指定、公告时,《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被指定、公告成产业区的地区”改为“被指定、公告成外国人投资区的地区”,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如有国家产业区或地方产业区的指定、公告时”,视为“已有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公告时”。<修改2000.12.29>
⑧将已开发的部分或全部国家产业区及地方产业区,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时,不适用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修改2000.12.29>
⑨总统令规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程序和方法的相关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