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第十八条 之二:解除对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
①如外国人投资企业不符合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标准时,市、道知事经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决议,应解除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解除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相关程序等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十九条 :对外国人投资区的支持
①开发外国人投资区所需的承担费用和为支持顺利建设外国人投资区所需的港湾、公路、用水设备、铁路、通信、电气设备等基础设施,遵照《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二十八条及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②对外国人投资区内的设施物等建筑,减免根据《促进城市交通维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诱发承担金。
③支持安装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医疗设备、教育设备、住宅等相关事项,由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对其它法律的特殊条款
①在外国人投资区内分割土地时,不适用以下各小项的法律规定:
1、《国土利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之十六。
2、《城市计划法》第46条第一项第四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