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第九条 :对外国人投资的减免租税
根据对外国人投资的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获取税、注册税、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等的租税。[修改全文1999.05.24]
第十条 :删除<1999.05.24>
第十一条 :删除<1999.05.24>
第十二条 :删除<1999.05.24>
第十三条 :国有、公有财产的租赁及出售
①财政经济部长、国有财产的管理厅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不适用国有财产法及地方财政法相关规定,根据随意合同向外国人投资企业使用、创收、出借(以下简称“租赁”)或出售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工厂及其它国有、公有财产(以下简称“土地等”)。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租赁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地方财政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同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可规定为50年以下范围。
③根据第一项规定租赁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时,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地方财政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同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其土地上可建立工厂及其它永久设施物。此时考虑该设施物的种类等而租赁期满时,将其赠送给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以恢复原状而退还的条件,可租赁土地。
④根据第一项规定租赁的土地等出租费,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地方财政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同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总统令规定必要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