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②根据第一项第一小项规定,外国人投资家在完成缴纳出资目的物之前,进行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小项(1)条款的外国人投资时,可办理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新设2000.12.29>
③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符合以下各小项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许可或注销其注册:<修改1999.05.24>
1、根据第一项规定注册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停止营业或2年以上未进行事业活动时;
2、依照第一项规定注册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或根据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获得许可的外国人投资家,未履行根据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纠正命令及未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时;
3、根据第一项规定,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发生解散情况时;
4、根据总统令规定,外国人投资家申请注销注册时;
5、外国人投资企业向他人转让或出借注册证时;
6、虚假纳入出资目的物而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时。
第二十二条 :资本货物的处分限制等
①外国人投资家或外国人投资企业,将根据第九条规定被减免关税等而引进的资本货物,使用于转让、出借或申报目的外的目的时,除总统令规定情况外,应提前申报给产业资源部长。<修改1999.05.24>
②如有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报时,产业资源部长应立即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证明。<修改1999.05.24>
③已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除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外,不得进行以下各小项行为: